(2017)鲁021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柏成与青岛崂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柏成,青岛崂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365号原告:黄柏成。被告:青岛崂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立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柏成诉被告青岛崂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清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