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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281王秀云与孙茂爱、尤艳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云,孙茂爱,尤艳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秀云,女,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孙茂爱,男,1962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尤艳侠,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4878号调解书:被告尤艳侠、孙茂爱共同偿还原告王秀云借款本息15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152元,由被告尤艳侠、孙茂爱负担。因被执行人尤艳侠、孙茂爱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秀云于2017年1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尤艳侠、孙茂爱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通过银行查询,因被执行人尤艳侠、孙茂爱涉案较多,工资已被另案冻结;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审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