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黄艳婷、卢振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黄艳婷,卢振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33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323E。负责人:肖立卫。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裕明,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艳婷,女,汉族,被告:卢振华,男,汉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黄艳婷、卢振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裕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艳婷、卢振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艳婷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283058.77元(其中,本金182269.75元,滞纳金40115.11元,暂计至2017年1月10日的利息60673.91元),之后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2.被告卢振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黄艳婷于2014年3月向原告申请办理白金信用卡,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规定,被告黄艳婷按时还款的免息,逾期还款的,不适用免息条款,要按日万分之五从交易记账日起计息;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滞纳金。经原告审核,向被告黄艳婷发放了卡号为62×××86的白金信用卡。被告黄艳婷持该卡自2014年4月26日起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7年1月10日共透支欠款283058.77元,其中本金182269.75元,滞纳金40115.11元、利息60673.91元。上述债务发生在二位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卢振华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原告明确其诉请的滞纳金是暂计至2016年3月10日。被告黄艳婷、卢振华未提出答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黄艳婷在透支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黄艳婷支付滞纳金40115.11元,系按月计收,加重了被告黄艳婷的负担,本院对此予以调整,以被告黄艳婷尚欠本金一次性计算滞纳金为9113.49元(182269.75元×5%),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二位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二人共同债务,被告卢振华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艳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82269.75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1月10日的利息为60673.91元,之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9113.49元。二、被告卢振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5546元,财产保全1935元,合计7481元,由被告黄艳婷、卢振华共同负担650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9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继龙审判员 饶小聪审判员 程明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健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