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岩应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应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应,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勐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3日被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应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4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8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岩应饮酒后驾驶云K×××××号车辆沿打洛镇方向往勐海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勐打县K88+650米处时与转弯的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经勐海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岩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岩应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Ol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说明、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血样登记表、人体血液乙醇检验报告、告知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凭证、车检查询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应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岩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岩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岩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柏麟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