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燕诉被告渭南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渭南市不动产登记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02行初10号原告刘燕,女,1954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居民。被告渭南市不动产登记局。法定代表人薛建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栋房,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燕诉被告渭南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刘燕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燕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燕承担。审判长  邓卫民审判员  刘 莎审判员  刘雪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