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海春路29号。送达地址:福建省福鼎市碧桂园3座201号,收件人:谭晓琴。法定代表人:邓从梅职务:董事长申请人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3050005326732503,出票人重庆世纪精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富康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壹拾壹月零叁拾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陆年伍月零叁拾日,汇票金额50000元的中国民生银行重庆九龙园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泽铁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钟定容审判员 刘忠静审判员 程楚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