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冬云、徐玉林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冬云,徐玉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4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冬云,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玉林,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张冬云因与被上诉人徐玉林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2民初1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冬云上诉称:上诉人向原审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原物,一审裁定却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显属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不当。因本案系典型的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西安市新城区,上诉人选择原审法院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上诉人向原审提起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返还原物,故本案应以侵权纠纷确认案件管辖地。上诉人选择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2民初163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