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缪国强与戴献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国强,戴献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1812号原告:缪国强,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民,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献红,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缪国强与被告戴献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国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献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国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7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期间的银行利息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业务上的朋友关系,2015年1月,经双方协商,签订了运输用途的液压板租借协议,租借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租费为130000元一年,每月支付10000元,最后一个月支付2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将液压板租借给被告,但被告方未能支付租借费,造成违约。为此,双方于2015年5月2日,达成了终止租借协议,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租借费70000元,归还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前,但至今被告未能归还上述欠款。原告缪国强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为: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租赁费70000元;证据三、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租赁费是根据协议书确认。被告戴献红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缪国强与戴献红于2015年1月5日签订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戴献红租赁缪国强的运输用途的液压板,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每年租赁费130000元,每月支付10000元,最后一个月支付20000元。协议签订后,缪国强按照约定将液压板交付给戴献红,但戴献红未能按照约定给付租赁费。2015年5月2日缪国强与戴献红结算,戴献红欠缪国强租赁费70000元,约定于2015年9月30日还清,戴献红给缪国强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缪国强租板费柒万元整,归还期为9月30日还清,2015年5月2日,戴献红,2015.5.2号”。到期后,缪国强多次向戴献红催要,戴献红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租赁原告的液压板,后经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协议书,被告欠原告租赁费7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到期后,被告应按照约定给付租赁费,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当事人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又未约定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向被告催告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献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缪国强租赁费70000元及利息2000元,合计7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戴献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