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缪阿妹与史小平、葛海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阿妹,史小平,葛海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302号原告缪阿妹,女,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史小平,男,1963年5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葛海华,男,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3501-3503、3505-3508(1032、1034号A幢1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缪阿妹诉被告史小平、葛海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阿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缪阿妹负担。审判员 吴立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湘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