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4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谢玉兰、余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玉兰,余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579号申请执行人:谢玉兰,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芳、潘凤云,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雷平,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谢玉兰与被执行人余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雷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谢玉兰执行款4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钧审判员 郭 勇审判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伟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