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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75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李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于2017年6月15日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