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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清明与泸州市美天科艺玻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明,泸州市美天科艺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553号原告:赵清明,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泸州市合江县石龙乡。被告:泸州市美天科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得胜镇工业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陈吉庆,执行董事。原告赵清明与被告泸州市美天科艺玻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赵清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清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明撤诉。审判员  陈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