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韩俊伟(曾用名韩国峰)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韩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所在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中段。被执行人:韩俊伟(曾用名韩国峰),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现住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房产楼1-5-502。本院在执行韩俊伟(曾用名韩国峰)罚金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韩俊伟(曾用名韩国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