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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8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萧洪俭劳动争议2017民终828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萧洪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2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胜,职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敬,住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萧洪俭,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萧洪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审判员 黄小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嘉慧邱秋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