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德兴与被执行人朱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兴,朱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63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兴,男。被执行人朱小英,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502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朱小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朱小英在2017年3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小军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小军暂无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02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姚新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