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伟与袁中荣、刘明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袁中荣,刘明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583号原告:周伟,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卫,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中荣,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刘明华,男,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社,男,阜宁县东沟镇沿河村村民委员会推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与被告袁中荣、刘明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袁中荣、刘明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周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