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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吉山与唐直春、谢续芳、谢合均、陈家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吉山,唐直春,谢续芳,谢合均,陈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404号申请执行人杨吉山,男,生于1981年10月2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唐直春,男,生于1981年6月15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谢续芳,女,生于1982年8月22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谢合均,男,生于1971年8月10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陈家富,男,生于1972年3月29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吉山与被执行人唐直春、谢续芳、谢合均和陈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直春外岀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谢续芳已自动向杨吉山给付案款20000元,二连带责任人谢合均、陈家富与申请执行人杨吉山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付清了剩余案款,待唐直春具备执行能力后,谢合均、陈家富有权向被执行人唐直春依法追偿。申请执行人杨吉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杨吉山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远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