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天津万事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东方星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万事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东方星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港湾集团有限公司,王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7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万事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华明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洪银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津东方星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工业区渤海十八路151号。法定代表人:王明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港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8号2-341。法定代表人:刘清武,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明忠,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万事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东方星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港湾集团有限公司、王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