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10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凯、徐建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凯,徐建洪,胡美珍,徐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0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凯,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徐建洪,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美珍,女,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徐金龙,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凯与被执行人徐建洪、胡美珍、徐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建洪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徐金龙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系执行完毕,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建洪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徐金龙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施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