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柏清与湖南崀山恒源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柏清,湖南崀山恒源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第969号原告:林柏清,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东,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先虎,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崀山恒源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法定代表人:陈雁洲,系公司董事长。原告林柏清与被告湖南崀山恒源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林柏清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柏清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柏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林柏清负担。审 判 长 戴马宁审 判 员 徐善平人民陪审员 邓华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