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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奎屯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普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普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民初587号原告:奎屯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富园准噶尔路71号。法定代表人:顾军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普哲,男,1994年4月29日出生,住奎屯市。原告奎屯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普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起诉后被告交清房款”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屯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奎屯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淳汐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