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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华兵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6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华兵,男,1973年11月18日生,出生地重庆市铜梁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铜梁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25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陈华兵饮酒后驾驶某号轿车在内环快速道路上行使,21时55分从内环快速凤中出口下道,当行至凤中路重客隆路段红绿灯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华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1mg/100ml。被告人陈华兵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华兵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陈华兵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华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钟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