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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金庭、张二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金庭,张二科,张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鸾庭。被执行人:梁金庭,女,1956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张二科,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被执行人:张永利,男,1974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梁金庭、张二科、张永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