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806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吸食毒品先后于2007年、2008年三次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17年4月1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四次在福清市龙山街道后山顶孤山路5号503室其租住处,与吸毒人员王某一起吸食由王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租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被查扣到自制冰壶一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韵歆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