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318号原告:马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马某诉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栗 盼法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