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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318号原告:马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马某诉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栗 盼法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