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宿玉宝与被告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玉宝,于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973号原告:宿玉宝被告:于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宿玉宝与被告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玉宝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宿玉宝负担。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二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