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2民初3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玉洗与郭巧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洗,郭巧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665号原告:郭玉洗,男,199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郭巧云,女,成年,汉族,住荥阳市。原告郭玉洗与被告郭巧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郭玉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办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办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玉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