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徐庭俊与王劲松、武君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庭俊,王劲松,武君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282号原告:徐庭俊,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王劲松,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武君华,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庭俊诉被告王劲松、武君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庭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多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层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