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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徐庭俊与王劲松、武君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庭俊,王劲松,武君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282号原告:徐庭俊,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王劲松,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武君华,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庭俊诉被告王劲松、武君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庭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多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层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