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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2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小玲与陈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玲,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2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吕小玲。被执行人:陈锋。关于吕小玲申请执行陈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锋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已扣划被执行人陈锋账户下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锋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 宗 海审 判 员 南 金 俭代理审判员 熊��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建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