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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齐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858号被执行人:齐峰,男,199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被执行人齐峰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3刑初34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齐峰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齐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代理审判员  付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