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蒋清标、黄细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清标,黄细丽,曾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蒋清标,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黄细丽,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曾国民,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清标与被执行人黄细丽、曾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