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四子王旗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智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子王旗某投资有限公司,张某,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363号原告四子王旗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四子王旗。法定代表人李一立。被告张某,男,38岁,1978年9月17日,汉族,地址四子王旗。被告智某,女,30岁,1986年7月9日,汉族,地址四子王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子王旗某投资有限公司诉张某、智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予以全部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特木其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师 晶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