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姚士云与郭庆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士云,郭庆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388号原告:姚士云,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赵远远,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庆和,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西路中央花园139号81-83号。法定代表人:唐正文,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曹国祥,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士云与被告郭庆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士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士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