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川与被执行人王革、卢茂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川,王革,卢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XX川被执行人:王革被执行人:卢茂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川与被执行人王革、卢茂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5)龙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刚& # xB;审判员 闫 广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绍 � �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