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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纪佣超市与罗兴良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市纪佣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523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纪佣超市,经营场所:成都市都江堰市。经营者葛纪容。被执行人;罗兴良,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都江堰市纪佣超市与罗兴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纪佣超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4689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7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崇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