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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4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绍德诉重庆市綦江区公路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绍德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49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绍德,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上诉人陈绍德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0民初397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绍德上诉称,其租住的重庆市綦江区公路局的房屋在2011年被征收时属于应当出售的范围,因该局不向其出售该房屋,致使其在房屋拆迁时不能按被拆迁人的标准进行补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该局按房改房政策实行货币补偿。本案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一、撤销原审裁定;二、裁定受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陈绍德起诉称,根据(建住房【1999】209号)和(渝住改发【2001】1号)的相关规定,征收企事业单位的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重庆市綦江区公路局虽然在其他地方安排了上诉人居住,但没有按房改房政策实行货币补偿显失公平。上诉人多次要求该局赔偿因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无果,遂以重庆市綦江区公路局为被告起诉,请求判令重庆市綦江区公路局对其所居住的房屋被征收按房改房政策实行货币补偿等。另查明,上诉人陈绍德系重庆市綦江区公路局的职工,现已退休。2011年7月29日,陈绍德与重庆市綦江区公路局签订了《綦江县公路管理所石佛岗道房拆迁补偿协议》。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陈绍德系重庆市綦江区公路局退休职工,因上诉人租住重庆市綦江区公路局的房屋在被拆迁前该局是否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优惠售房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陈绍德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陈绍德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应予以维持。陈绍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小美审判员  刘杨兵审判员  肖 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