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诉李景祥、张承成、李景武、李若君、冷国彬、李秀芝、李秀云、张继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李景祥,张承成,李景武,李若君,冷国彬,李秀芝,李秀云,张继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580号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法定代表人:金文旭,该支行行长。被告:李景祥,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张承成,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李景武,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李若君,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冷国彬,男,194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李秀芝,女,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李秀云,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张继国,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被告李景祥、张承成、李景武、李若君、冷国彬、李秀芝、李秀云、张继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景祥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张承成、李景武、李若君、冷国彬、李秀芝、李秀云、张继国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2月28日,被告李景祥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发放贷款,被告李景祥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后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李景祥等人的地址进行了直接送达。但经查现被告李景祥等人已长期不在此地居住,现原告无法提供李景祥等人明确的送达地址。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时应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名称和住所。由于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无法提供李景祥等人明确的住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春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雷本案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