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廷宏、杨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龙某某(在逃,下同)为非法获利,在勐海县布朗山乡曼囡村委会曼班三队附近一水塘边窃走水牛4头,牵至公路边后由被告人周某某电话邀约货车司机黄某前来拉牛,并驾驶摩托车前往布朗山乡。2015年9月11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摩托车带领司机黄某来到拉牛地点,在将牛赶至货车上的过程中,被村民扎迫发现,后司机黄某载被告人龙某某及四头水牛离开,行驶至勐海县布朗山乡曼因新寨附近时,被村民拦停,被告人龙某某逃走。2016年10月22日11时10分许,红河县公安局三村派出所民警在三村乡正街农贸市场内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2016年11月2日19时50分许,普洱市民警在普洱市思茅区鸿运宾馆一部215号房间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经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4头水牛价值26,000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照片、报案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身份信息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情况说明、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水牛4头,价值2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和杨某某在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龙某某(在逃,下同)为非法获利,在勐海县布朗山乡曼囡村委会曼班三队附近一水塘边窃走4头水牛,三被告人将4头水牛牵至公路边,被告人周某某电话邀约货车司机黄某来拉牛,后驾车离开去勐海县布朗山乡接女朋友付某。2015年9月11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摩托车带领付某和黄某开着车来到运牛地点,三被告人将牛赶至货车上运走,在装车过程中被村民扎迫(布朗山乡曼囡村委会曼班三队5号)发现,装好4头水牛后黄某开车载被告人龙某某、付某及四头水牛往勐海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勐海县布朗山乡曼因新寨附近时,被村民扎迫(布朗山乡曼囡村委会曼班三队5号)叫来的村民拦停,被告人龙某某逃离现场。2016年10月22日11时10分许,红河县公安局三村派出所民警在三村乡正街农贸市场内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2016年11月2日19时50分许,普洱市民警在普洱市思茅区鸿运宾馆一部215号房间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经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4头水牛价值26,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物证照片,证实涉案摩托车一辆(红色铃木牌GR150型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9SPD5101F1301070,发动机号120308)的基本情况。2、报案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系群众报案至勐海县公安局,勐海县公安局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侦查的情况。3、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身份信息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货车司机黄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4、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关于周某某、杨某某拘留时间的说明,证实2016年10月22日11时10分许,红河县公安局三村派出所民警在三村乡正街农贸市场内将网上在逃人员杨某某抓获,勐海县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10月24日将其从墨江县看守所带回勐海县看守所;证实2016年11月2日19时50分,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振兴路派出所民警在辖区鸿运宾馆一部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勐海县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11月7日将其从普洱市看守所将其带回勐海县看守所。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证实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云K×××××,发动机号为B311034431,车辆识别码为LVBV3JBB8DE046334)、机动车行驶证一本(所有人:黄某)、机动车驾驶证一本(所有人:黄某)、机动车钥匙一把(标注FOTON)、手机二部(型号为GIONEEV182和TCLP331M)被勐海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事实;证实上述被扣押物现在已经全部归还相关当事人的事实。?6、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9月11被刑事拘留的黄某和付某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10月8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2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7、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在逃人员龙某某被网上追逃的情况。?8、证明,证实被盗的4头水牛系布朗山乡曼囡村委会曼班三队集体所有的情况。9、辨认笔录份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对一起实施盗窃的杨某某、龙某某、一起商量盗窃水牛的地点、盗窃水牛的地点、盗窃得手后牵牛离开的路线、被村民发现后逃跑的方向、将牛装上车的地点、盗窃时停放摩托车的地点、盗窃后和杨某某、龙某某分开的地点、前来拉牛的司机黄某进行了辨认的情况;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对一起实施盗窃的周某某、龙某某、一起商量盗窃水牛的地点、盗窃水牛的地点、被村民发现后逃跑的方向、将牛装上车的地点、盗窃后和周某某、龙某某分开的地点进行了辨认的情况;证实证人黄某对邀请其运输水牛的周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了辨认的情况;证实证人付某对逃跑的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逃跑的龙某某、运输水牛使用的车辆进行了辨认情况。10、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经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四头水牛价值26,000元,侦查机关已经依法将价格鉴定结论告知二被告人和被害人扎某甲的情况。11、证人扎某甲的陈述,证实证人扎某甲和村民发现牛被盗后,驾驶摩托车追赶,在勐海县布朗山乡曼因新寨附近将运牛车辆拦下来的事实及经过。12、证人扎某乙的陈述,证实证人和村民发现牛被盗后,驾驶摩托车追赶,在勐海县布朗山乡曼因新寨附近将运牛车辆拦下来的事实及经过。13、证人扎某丙的陈述,证实证人和村民发现牛被盗后,驾驶摩托车追赶,在勐海县布朗山乡曼因新寨附近将运牛车辆拦下来的事实及经过。14、证人扎某丁的陈述,证实证人和村民发现牛被盗后,驾驶摩托车追赶,在勐海县布朗山乡曼因新寨附近将运牛车辆拦下来的事实及经过。15、证人扎某戊的陈述,证实证人和村民发现牛被盗后,驾驶摩托车追赶,在勐海县布朗山乡曼因新寨附近将运牛车辆拦下来的事实及经过。1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周某某叫来拉牛的,其不知道牛是偷来的,在驾车离开的过程中,被赶来的村民在勐海县布朗山乡曼因新寨附近拦下来的事实及经过。17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参与盗窃水牛,她是在和货车司机黄某以及在逃人员龙某某一起坐车离开的过程中,被赶来的村民在勐海县布朗山乡曼因新寨附近拦下来的事实及经过。18、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和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一起盗窃4头水牛后,其电话邀约货车司机黄某来把4头水牛拉走,在将水牛装上货车时被村民发现,其和被告人杨某某分别逃跑,于2016年11月2日被思茅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的事实及经过。19、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周某某、龙某某一起盗窃4头水牛后,被告人周某某电话邀约货车司机黄某来把4头水牛拉走,在将水牛装上货车时被村民发现,其和被告人周某某分别逃跑,于2016年10月22日被红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的事实及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水牛4头,价值26,0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和维护社会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庄文兵人民陪审员 龙艳芳人民陪审员 舒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程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