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21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佐明、梁乾林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佐明,梁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梁佐明,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被执行人:梁乾林,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梁佐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南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梁乾林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472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该案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平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