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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曲云平与尼尚庆、袁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云平,尼尚庆,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财保35号申请人:曲云平,无职业。被申请人:尼尚庆,司机。被申请人:袁红,无职业。申请人曲云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尼尚庆、袁红的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李福江自愿以其房产一处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曲云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曲云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曲云平负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吉皇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