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新民市东城街道北山村民委员会与林希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民市东城街道北山村民委员会,林希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690号原告:新民市东城街道北山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郭银鹏,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岳景文,男,汉族,1962年6月25日出生,该村书记,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林希良,男,汉族,1949年1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新民市东城街道北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林希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民市东城街道北山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民市东城街道北山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周付文人民陪审员 汤艳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