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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丁向前与黄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向前,黄崇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017号原告:丁向前,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回族,住博爱县。被告:黄崇义,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原告丁向前与被告黄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丁向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向前撤诉。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丁向前负担。审判员  杨爱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林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