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贻贵与罗美金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贻贵,罗美金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708号原告:罗贻贵,男,1934年9月14日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被告:罗美金,女,1953年12月14日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贻贵诉被告罗美金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贻贵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贻贵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贻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贻贵负担。审 判 员 张舒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韦于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