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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海斌申请认定顾彩珍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海斌,顾彩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特17号申请人:周海斌,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代理人:宋继雷,男,1942年7月27日,系申请人周海斌的哥哥。被申请人:顾彩珍,女,192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代理人:周林凤,女,1954年9月13日出生,系被申请人顾彩珍的女儿。申请人周海斌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顾彩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海斌称,其母顾彩珍因为生活不能自理无认知能力,无法用语言表达,故申请法院认定被申请人顾彩珍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顾彩珍及其代理人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顾彩珍,女,192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申请人周海斌系被申请人顾彩珍的儿子。在案件的审理中,本院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顾彩珍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5月25日,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顾彩珍的精神状态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血管性痴呆)。2、被鉴定人顾彩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可以予以确认。申请人周海斌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顾彩珍无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顾彩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