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海丽与四川省宜宾市汇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唐智民间借贷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丽,四川省宜宾市汇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唐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58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丽。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汇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唐智。申请执行人李海丽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汇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唐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3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6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通过法院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到四川省宜宾县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进行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具备变现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程士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