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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德奥轿车维修中心与汪祖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德奥轿车维修中心,汪祖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民初2262号原告: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德奥轿车维修中心,经营场所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号*号厂房。经营者,俞荣花,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长江新村**栋***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崇泽,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祖明,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德奥轿车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与被告汪祖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维修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祖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维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汪祖明支付原告维修中心车辆维修费26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汪祖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7日,汪祖明将其所有的皖G×××××号解放皮卡送至维修中心修理,修理费共计2645元,此后多次找汪祖明催要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汪祖明未作答辩。本院认为,维修中心提供的结算单能够证明汪祖明欠维修中心修理费2645元。汪祖明在收到修理后的车辆时,没有支付该笔修理费,仅在维修中心提供的结算单上写明欠修车费2645元。该笔欠款汪祖明至今未付。综上,维修中心要求汪祖明支付车辆修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祖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三路德奥轿车维修中心车辆修理费26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汪祖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