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科与张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科,张元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567号原告:周科,男,199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美发师,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张元飞,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周科与被告张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周科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科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