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03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荆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洪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沙大道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洪江,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洪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洪江已按本院(2017)鄂1003执121号执行裁定书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敏审判员  张荣审判员  彭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