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根深与安顺市平坝区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根深,安顺市平坝区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兵,王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106号原告:郭根深,男,1963年7月22日生,汉族,浙江龙泉市人,户籍地址:浙江省龙泉市。现住贵阳市。被告:安顺市平坝区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平坝区迎宾路熙湖1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兵。被告:陈兵,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被告:王小明,男,1986年4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根深诉与被告安顺市平坝区汇通汽车销售公司有限公司、陈兵、王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根深于2017年6月15日以被告陈兵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根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根深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 雯书 记 员 方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