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帮才与钟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帮才,钟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民初173号原告:陈帮才,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钟玉华,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陈帮才与被告钟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帮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玉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帮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6000元及支付利息(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000元,利息以24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自建房屋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共计向被告借款4万余元,后被告于2014年6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于两年内还清尚欠的26000元,后被告仅偿还了2000元便未偿还其余款项24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如诉请。被告钟玉华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及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钟玉华2014年6月21日欠陈帮才26000元修房,两年内还清。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2000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24000元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明了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于2014年6月21日尚欠原告26000元的事实,该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债务。被告应按照约定期限偿还该借款,但被告仅偿还了2000元,其至今未履行完该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偿还未还借款24000元和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调整,即利息的计算方式应为:以24000元本金为基数,从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点即2016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故本院对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陈帮才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4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帮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50元,由被告钟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杰媚人民陪审员 黄良香人民陪审员 陈太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定萍 来源:百度“”